为提升我国公民文明旅游意识,规范游客不文明行为,国家旅游局出台了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区公民文明旅游意识,引导公民文明出行,展现我区公民良好旅游形象,特制订工作意见。
一、指导思想
随着国人出游次数的增多,见识的增长,游客文明素养得到普遍提升,但是部分游客不文明现象却屡禁不止。一些中国游客在旅行中的不文明事件,在境内外引起广泛关注,使中国游客在国际社会上留下了极坏的印象,旅游文明建设迫在眉睫。
二、落实办法
(一)按照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“县、地(市)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‘游客不文明行为’采集报送等工作。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‘游客不文明行为’管理工作”要求,我委接受群众、团友及旅行社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举报。
群众或团友进行举报时,应提供有效视听证据。经旅游部门查证核实后,向市级相关部门上报;旅行社应在发现游客不文明行为时进行劝阻,劝阻无效后可以向旅游部门举报,举报应提供有效视听证据。媒体曝光的游客不文明行为,经核实后,向市级相关部门上报。
(二)按照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、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,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,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:
1.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;
2.破坏公共环境卫生、公共设施;
3.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、民族生活习惯;
4.损毁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;
5.参与赌博、色情活动等;
6.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。
旅行社在出团行程中,应依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、劝导及记录。
(三)依据国家旅游局及市旅游委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单,定期向本区组团社下发,要求其对照记录单,对有过不文明行为的游客进行监督,对行为恶劣的游客,慎重考虑其出行。
三、工作目标
通过对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落实,进一步提升我区公民的文明旅游素质,深入推进文明旅游工作,最终实现游客文明出行。
搜索
复制